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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会计处理规定对信托产品运营管理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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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托产品由于一般期限较短,且不少项目中,利息的收取和费用的支付多以信托年度为周期进行安排,因此在信托产品会计核算实务中,不少信托公司以收付实现制核算收入和费用,即
信托产品由于一般期限较短,且不少项目中,利息的收取和费用的支付多以信托年度为周期进行安排,因此在信托产品会计核算实务中,不少信托公司以收付实现制核算收入和费用,即在信托产品收到利息时确认收入,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管理费用时确认费用。
对资管产品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是落实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要求的基础,也是管理人尽职履责的重要体现。2022年6月2日,财政部印发《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资管产品金融资产计量、收入费用核算等特定会计问题进行明确,对相关会计科目设置、账务处理方法等具体内容做出统一规范,对部分实务问题加以强调。《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信托产品会计核算的质量,对信托产品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本次《规定》则强调了资管产品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明确资管产品的持续经营假设,资产管理产品具有有限寿命本身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这是权责发生制核算的基础。二是明确会计分期,明确资管产品统一以自然年度进行会计分期。三是明确收入费用核算方法,资管产品当期实现的利息等收入和发生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特别提出,管理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资管产品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费用计入相应服务期间。四是增设权责发生制相关科目和报表项目,包括“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等。
本文源自中诚信托
《规定》的实施范围是适用《资管新规》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资管产品。对于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根据《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其他服务信托,特别是以非货币财产设立的信托,《规定》并未明确。这些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已有61家信托公司披露了2021年度报告,从年报数据来看,信托公司已进入了行业转型的“深水区”,正面临“业务转型、压力提升、分化加速”的发展新格局。
(二)资产分类:限制摊余成本法计量范围
(二)加强对信托财务核算的协同与系统支持
(三)减值计提: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
(一)高度重视信托产品准确财务核算的重要性
(五)《规定》实施范围外的其他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仍有待关注
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信托产品持有资产按照“已发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即只有发生贷款逾期等违约事件、出现信用损失的情况下,才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损失。这种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存在低估资产信用损失、在确认时点又会引发资产价值断崖式下跌等问题。
为解决“已发生损失法”的不足,我国新金融工具准则(资管产品已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引入了“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减值准备的计提不是以客观减值事件的发生作为前提,而是基于历史损失信息、当前信息和未来预测信息对预期信用风险损失进行估计。该模型将资产根据信用风险状况分为“信用风险低且未显著增加”、“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减值损失已发生”三个阶段,以便及时充分确认资产的预期损失。
此次《规定》的出台,对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资管产品的会计核算做出统一规范。针对信托业务会计核算,财政部曾于2005年布《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但此后未跟随《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而更新。2020年,财政部发布财会〔2020〕22号文件,要求适用“资管新规”的各类资管产品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此次《规定》在要求资管产品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资管产品的特殊性,对相关会计处理以及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未来信托产品的会计核算需要全方位遵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三、《规定》对信托产品运营管理的新要求
“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企业会计准则》和本次《规定》均进一步限制摊余成本法计量范围,信托公司应加强对此类产品的日常管理。一是在信托设立环节,对产品设计方案、估值方法和估值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产品设计和估值方法符合监管规定。二是在信托运行环节,对所投资产严格执行业务模式测试和合同现金流测试,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的债券和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且不以持有至到期为目的投资,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三是对现金管理产品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控制摊余成本计算的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度。
文章来源:《金融会计》 网址: http://www.jrhjbjb.cn/zonghexinwen/2022/0611/423.html